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322号
申请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6989429043。
法定代表人:王德章。
被申请人: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979文化创意园A区1栋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1155T。
法定代表人:姚佑武。
申请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决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谢 继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