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70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德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47812.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万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