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70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德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品,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萍,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南便居委会南便居民组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下坊村一组023号。
被执行人:陈小爱,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系***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小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及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等资金(冻结数额为79205.96元,系尚欠的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暂计至2021年3月8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执行费之和)。现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应当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洋**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小爱的银行存款79205.96元,或提取洋**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小爱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龙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