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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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5民初44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拔古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严,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双龙镇桂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7********。



被告:海南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41号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0RT54。



法定代表人:唐昌流,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9.5元,减半收取计10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陈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羊多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德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钟江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帅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