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海南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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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3706号



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87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YCC3E。



法定代表人:吴建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瑞路31号南海绿洲1、3号楼3单元3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54950681。



法定代表人:韩文云。



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海南天水恒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娴

书记员庄楠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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