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4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艺,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城,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7287374Q。
法定代表人:黄润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春,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告:朱圣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朱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庆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璠
书 记 员 付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