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异13号
异议人(追加的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系马桩。
法定代表人黄润苟。
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作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祝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南昌市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4)洪中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其为天域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缴出资120万元,占股12%。但120万元出资款中的110万元已经作为投标款支付了天域公司的驻地投标,另外10万元也在天域公司的前期考察学习中作为考察费实际支付,到此其出资额已全部缴纳。后因天域公司管理混乱,经股东会同意并报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在2009年4月2日退出该公司,并将其在天域公司的12%股权转让给该公司的另两位股东,即涂福生和刘复庚。截止到目前,刘复庚还欠***4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综上,***认为,其未抽逃出资,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4)洪中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行为。
本院查明,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资料显示,2007年2月28日,涂福生、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周作勤注册1000万元资本开办天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涂福生。其中,***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占公司股份12%。验资报告显示,全体股东已实缴1000万元注册资本。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本院对天域公司名下位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8×××70)调查了从2007年2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反馈的信息显示,该账户无业务往来。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北支行反馈的资料是两张转账支票,没有天域公司的流水清单记录。支票内容分别是2007年3月2日天域公司转出570万元至江西天拓实业有限公司以及2007年3月5日,天域公司又转出400万元至江西天拓实业有限公司。
再查明,2014年3月18日,本院以第三人涂福生、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周作勤于2007年3月2日、5日、19日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抽逃为由,作出(2014)洪中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涂福生、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周作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涂福生、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周作勤应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清偿债务共计274.28585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应先证明对***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从本院调查的证据显示,天域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已实缴出资,***也已实缴120万元出资款,获得了该公司占股12%的股东身份。但从银行反馈的信息来看,天域公司的账户(账号:18×××70)在2007年公司成立时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根本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银行流水,只有两张分别记载转账金额为570万元和400万元的转账支票。转账证明材料与公司账户流水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本人或与他人合谋在2007年3月2日、5日、19日有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转出的行为。因此,本院径行裁定追加***为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与天域公司、南昌市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对其的追加行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洪中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中对***的追加被执行人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