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俞益鸣,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申请执行人:缪林敏,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生溪,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6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40443216。
法定代表人:王岳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6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12元,合计人民币369,80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9,801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