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747号
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653387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南市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6号1幢2-301、2-302、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10443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嘉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