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985号
原告:力同装饰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力同装饰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同装饰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6元,由原告力同装饰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申 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