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7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51号19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聃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236幢。
法定代表人:李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请求:1.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臭气进行排查和消除;2.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3.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涉案房屋中密封吊顶的三个大洞进行修复;4.进念公司、东方公司赔偿***家电费用。事实和理由:***从电视广告渠道听说了进念公司,后***就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与进念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在装修完成之后,***入住到涉案房屋时发现厨房吊顶以及房间的密封吊顶上面有动物跑动的声音,随后的日子里,***家中多处出现老鼠,给***全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全家实在不堪受扰之后,***和东方公司进行了交涉,通过东方公司的转达,进念公司派人上门查看才发现原来在安装油烟排烟管道时未安装网格网,导致厨房外墙面相当于开了一个50公分的大洞,屋外的老鼠也正是借由这个大洞进入涉案房屋。维修人员随即安装了网格网,但由于***需要消除在房屋内的老鼠,不得不将房间内的吊顶破洞,现在房间的吊顶仍有三个大洞。***面临三困境,第一个是房屋中由于老鼠长期存在,将居家环境弄的一塌糊涂,臭气熏天;第二个是安全隐患,涉案房屋所在的是老式小区,老年人居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三个是三个大洞修复问题,这三个问题都需要进念公司予以解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进念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对于***二审上诉提出要求消除臭气、排查安全隐患以及修复吊顶三个大洞的上诉请求由于超出了***在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应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进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关于***要求对家电费用进行赔偿,应由***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在一审、二审中都没有进行相关举证,进念公司也不予认可。进念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东方公司答辩称,东方公司同意进念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进念公司与东方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共同赔偿***吊顶拆除重装费、相关的基础装修费、鉴定费、重装过程中的搬家费及在外租房费与家具家电保管费、冰箱等家用电器损坏的赔偿费、管线更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0元(此费用为暂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4日,***与进念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定》、《诚信承诺书》、《佳园屋装饰工程费用汇总表》等,主要约定的内容为:进念公司作为承包人为***对涉案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对当前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相互确认后的总价款为115,100元,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增减幅度不超过总价款的5%,工期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进念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除此之外,还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工程增项、保修、工程费用汇总与优惠、具体工程项目、付款进度、工期的竣工与验收等作了约定;同日,***、进念公司及东方公司三方签署《装饰装修三方服务协议》,约定***自东方公司处订购装潢服务并向其付费,进念公司为装潢服务提供方,负责装修、安装及售后,东方公司为装潢服务销售方,负责结算、开票及工程监督。工程施工期间,***于2019年8月向东方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2,590元、于2019年10月向进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300元;2019年10月3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确认工程完工;2019年11月30日,***签署“工程结算单”对预算造价、优惠折扣、工程增减项、决算总价、已收款作了确认,之前还向进念公司支付了工程余款11,000元;2020年8月1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一审诉讼过程中,***就涉案房屋装修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修复方案提请司法鉴定,后又以鉴定机构于勘验现场时未给出专业意见不符合***的预期、收费标准过高等理由拒绝由该机构继续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在作为发包方的***已就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作了书面确认并结清工程款、接收且入住了装修完毕的房屋后,如其认为承包方在装修过程中具有违约行为或竣工后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应就其主张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经审查,在进念公司否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的自述及其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承包方在装修过程中具有违约行为,更无法证实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对***造成了损害,同时,***亦未就其提出的赔偿金之合理性、关联性及数额计算标准方面作进一步举证,故***的赔偿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诉称难以采信。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对***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一审起诉时仅要求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相关费用进行赔偿,现在二审审理中,***要求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臭气来源、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及对吊顶予以修复的上诉请求均超出***的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其次,关于***要求进念公司、东方公司对电器费用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应就此进行举证证明,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入住涉案房屋之前,曾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其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在一审及二审审理中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因涉案房屋的装修导致其损失,故本院对***的此项上诉请求亦无法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家庭装潢工程事关百姓居家生活,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相关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一旦发生纠纷,亦应妥善和当事人协商解决。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珍
审 判 员 俞 璐
审 判 员 邬海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仇祉杰
书 记 员 任思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