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581号之一
原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男,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马路****。
原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需另案合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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