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58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