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58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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