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731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褚沈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