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4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珍(系**母亲),1951年7月3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本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修合同继续履行;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明确告知**不要和施工队发生任何费用往来,但**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工人私下达成阳台的变更协议,对不在合同内的物品损坏与上诉人无关,不应承担瓷砖的损失。另施工没有完成,没有经过验收,**提出的问题上诉人可以按照鉴定范围整改到合格为止,不需要退还**的已付款,造成的误工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担。2.原判第二项认定的金额不合理,依据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与变更单等材料调整退还装修款应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116.74元。原判第三项判决支付赔偿款的截止期限不合理,应调整至**实际收回房屋之日即2018年8月止,此后非因上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因上诉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瓷砖费用与阳台无关,是因上诉人施工不合格导致**自行购买瓷砖产生的费用。要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与进念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其他约定(佳园屋套餐产品专用)》;2.判令进念公司退还首付装修款135,450元;3.判令进念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每日200元,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判令进念公司退还瓦工小费200元;5.判令进念公司赔偿雨篷费用700元;6.判令进念公司赔偿磁砖16,000元,凤铝一赔三,电表箱一赔三,电线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发包人,甲方)与进念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其他约定(佳园屋套餐产品专用)》,约定,装饰施工地址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宅结构3房型3房2厅1厨1卫0阳台,套内施工面积84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180,6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加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工期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23日。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需委托乙方安装并保管,应按时送达现场。同时,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保管费根据参考费率支付,由于保管或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委托乙方保管或安装,则乙方不得收取保管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及《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本工程由乙方设计,双方共同确认,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贰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价款及结算,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付款比例75%即134,450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付款比例20%即36,120元;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当天,付款比例5%即9,030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或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30元。佳园屋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全包方式,所有装修施工项目均应由乙方负责施工和采购,经乙方认可后甲方自理的工程项目,甲供甲装乙方收取该项目费用11%的配合保护费,甲供乙装乙方收取甲供材料费用11%的管理费,因乙方施工人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当日,**向进念公司支付134,450元,并由进念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进念公司认可实际已收款为135,450元。
施工过程中,进念公司出具了四份佳园屋工程报价变更,其中:变更(1)对封窗安装、复合地板安装等作出变更,总计-19,263.38元;变更(2)对封窗安装作出变更,总计-38,956.16元;变更(3)对煤气管明敷作出变更,总计568.13元;变更(4)对墙面乳胶漆一底二面及顶面乳胶漆一底二面作出变更,总计-10,184元。四份变更单均显示,本变更单工期不变。
嗣后,双方因装修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于2018年8月收回房屋,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审理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装修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系争房屋存在客厅、北卧墙面开裂,厨房卫生间面砖掉角、缺楞、开裂、空鼓,窗框壁厚较薄,窗框与墙缝隙用水泥砂浆填嵌,厨房原地漏封堵等方面存在装修质量问题。2)系争房屋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项见本报告第五部分。
审理中,**还提供了:1.收据及发票,证明雨蓬及瓷砖的费用;2.上海市电台路XXX弄XXX号XXX室产证一份及左巧珍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租金损失。进念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不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内容;2.不清楚,是**在进念公司施工未完成时自行收回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与进念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其他约定(佳园屋套餐产品专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进念公司的装修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未能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于2018年8月收回房屋,并于起诉时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求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9年4月2日起解除,依法予以支持。**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进念公司进行维修,而要求进念公司全额退还已付款并进行赔偿。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进念公司施工的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整个工程装修完全没有价值,故对于应付工程款,将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确定。已付款超过应付款部分,应当由进念公司向**返还。
根据合同约定,进念公司逾期竣工,应按每日30元赔偿**,**要求将赔偿款调整为每日200元,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不予采信,赔偿款仍应按每日30元计算,自约定竣工日期次日即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自购的瓷砖确因进念公司施工造成损失,故该损失应由进念公司予以赔偿。瓦工小费、雨蓬费用、凤铝、电表箱、电线等损失,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与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就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其他约定(佳园屋套餐产品专用)》于2019年4月2日解除;二、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装修款56,514.79元;三、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按每日30元,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瓷砖费用16,000元;五、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就系争房屋的装修施工存在多处争议,认为经上诉人维修后系争工程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本案经相关机构鉴定,认为系争房屋装修质量不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故被上诉人一审提出请求解除双方的装修合同,于法有据。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一审中,双方对工程报价变更单均无异议,一审法院结合上述变更单、鉴定意见书、系争房屋实际施工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酌情确定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部分装修款、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及弥补部分损失的判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认为原判金额认定有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进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1元,由上诉人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郑军梁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管勤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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