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唯宛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句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162号 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270YTX41,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润阳广场01幢2层02-0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030049,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山路139号3幢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唯宛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93663538X,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秀***1-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唯宛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横***装饰材料厂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唯宛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唯宛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