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1执5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5114749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磊,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9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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