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通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51147492G。
法定代表人:刘宏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城县城关街道办姜嫄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0648282883。
法定代表人:姚红。
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