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舜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55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账号4405********内银行存款536733元(实际冻结0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8002********内银行存款536733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生效判决其无需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账号4405********内银行存款53673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8002********内银行存款5367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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