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锦石工业区锦秀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2571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19号十四座首层12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EFDN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0号二座三层自编之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4754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20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0604执2946号】,申请执行标的490667.10元,执行费7260元。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民终10332号、(2021)粤060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4执19201号】,申请执行标的3470720.03元,执行费37107元。后因(2022)粤0604执19201号、(2023)粤0604执2946号两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财产统一处置、案件统一处理,故本院将(2022)粤0604执19201号案件并入(2023)粤0604执2946号案件执行。
(三)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61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4执20769号】,申请执行标的525086.68元,执行费7651元。后因(2022)粤0604执20769号、(2023)粤0604执2946号两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财产统一处置、案件统一处理,故本院将(2022)粤0604执20769号案件并入(2023)粤0604执2946号案件执行。
二、执行情况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二)20223年3月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上门寻找被执行人未果。
(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学校享有到期债权,并提供了该学校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为此,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向该学校邮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该到期债权。但是后因地址与联系方式不详而退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更为具体的相关线索,故该线索暂时无法核实。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期××座××室××室两处不动产;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期××层××车位。本院轮候查封案号(2022)粤0604执20769号。因本院非首封法院,对于上述不动产本院暂无处置权。
(五)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
(六)三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处罚情况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已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29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