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878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34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混凝土货款15243208.69元及计至2022年4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58386元,从2022年4月21日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0549996.2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继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砂浆款288140元及计至2022年4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9448元,从2022年4月21日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8814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继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22195元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018(广州银行)、8309(广东南海农商银行)、8999(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因上述账户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未做扣划; 2.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F××**、粤E0××**、粤ED2××**、粤E5××**、粤E6××**的车辆,但因上述车辆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且无法找到,故本案未做处理; 3.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期××座××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期××层××车位,但因上述不动产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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