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0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0号二座三层自编之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4754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61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5086.68元,执行费7651元。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3)粤0604执29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案件案由性质一致,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23)粤0604执2946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3)粤0604执2946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604执20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