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