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执178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唐毅
书记员 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