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执恢12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唐毅
书记员  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