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113号
申请人:泸县鸿顺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十三坡社区永定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3JP4D。
法定代表人:武春梅。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JXRQ8W。
法定代表人:陈兰。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6106685B。
法定代表人:陈兰。
申请人泸县鸿顺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431.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鲁道勇自愿用其名下的川EE××××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431.52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案外人鲁道勇名下的川EE××××号宝马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长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