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3号
申请人: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周联明。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负责人:陈兰。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
申请人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词、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唐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