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66号 申请人:泸州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B3A19。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JXRQ8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610668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尚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