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金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2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尹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秋,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广核金沃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中广核沃尔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璟,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广核金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8元,减半收取9079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楚妍(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