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144号
申请人:中广核金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综合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44773R。
法定代表人:钟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8栋6单元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5826067XX。
法定代表人:尹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秋,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广核金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83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142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3月25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4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62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370,373.00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83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70,373.00元。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70,373.00元。
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6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70,37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