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通河县浓河镇人民政府、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8民初1865号
原告:通河县浓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通河县浓河镇。
负责人:刘维涛,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女,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泉,女,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8栋6单元5层3号。
原告通河县浓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通河县浓河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河县浓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