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6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5826067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尹欣。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合同。工程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境内,工程名称: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风机及箱变基础接地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机械、包施工主要材料、施工原材料检测费、接地电阻第三方检测费、安全措施费。并且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费用负担。合同总承包金额:630000元(大写:陆拾叁万元整)。原告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承建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风机及箱变基础接地工程,并累计完成21台风机及箱变接地施工出具合格验收报告。第一次支付启动资金10万用于材料垫付,第一次工程款316774元,第二次扣除10万元支付原告工程款87226元,第三次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第四次支付原告工程款47100元。合计:630000-316774-187226-60000-47100=18900元。由于合同约定2年期限已经过去,原告无法再相信被告的种种借口,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8900元。原告提供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因被告迟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为维护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原告***主张的被告欠款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为合格,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8900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5元,由被告哈尔滨世***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朝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