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财保93号
申请人:***,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和职工街交汇处8栋商服单元-1层0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丽,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用其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南岗区哈西大街928-15号巴黎第五区15栋7层1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80364号】房产档案。
三、查封担保人***位于南岗区征仪路565-4号4单元5层3号(哈房权证南字第××号)房产档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