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8民初1659号
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6317069XJ,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086035772M,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和职工街交汇处8栋商服单元-1层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