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3994号
起诉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立勋偿付起诉人向案外人王佳玲赔偿的未完工程费用429433.9元、消防罚款3万元、鉴定费57000元、房费及人工费691250元,合计1502732.84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立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5日,王立勋经朋友介绍,以**建设公司名义与案外人王佳玲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为王佳玲经营的展博幼儿园进行装饰装修,合同承包方为**建设公司,但实际施工人为王立勋。合同签订后,王佳玲陆续向王立勋个人支付装修款904120元,但王立勋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18年1月3日,王立勋以个人名义与王佳玲签订了《展博幼儿园装修装饰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赔偿金。2018年4月8日,王立勋擅自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后,王佳玲向本院提出针对王立勋及**建设公司的诉讼。本院作出了(2018)黑0103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判令**建设公司与王立勋连带赔偿王佳玲未完工程费760313.9元、已完工程修复费用295048.94元、消防罚款3万元、鉴定费57000元、房费及人工费691250元。**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黑01民终4893号民事判决,改判**建设公司及王立勋连带赔偿王佳玲未完工程费用429433.9元、消防罚款3万元、鉴定费57000元、房费及人工费691250元,合计1502732.84元。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先行向王佳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506363.84元。**建设公司认为,**建设公司只是出于帮忙而与王佳玲签订施工合同,王立勋作为实际施工人为王佳玲进行了施工,并收取王佳玲904120元的装修款,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未完工并产生相应的违约损失,王立勋应向王佳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设公司既未参与实际施工,也没有收取装修款或好处费,从中未获取任何利益,对于王佳玲的损失不具有任何赔偿责任。**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王佳玲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向王立勋追偿全部损失。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后,向负有连带清偿给付责任的王立勋提起的追偿权诉讼,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立勋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区滨才城雅居,不属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昌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敬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