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203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3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0012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6609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182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986171.05元,其中货款830012元及利息119566.69元、**履行期间利息24983.36元、案件受理费6609元、保全费5000元。至此内蒙古***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2023)内0203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