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彬刘兴成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9861)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财保105号
解除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978-980号3-1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304825781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渝0101执保42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位于万州区×房屋、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渝F×××××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本人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被申请人重庆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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