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30民初123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郊北路(北门路一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3393621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账号36×××84_1的存款28312.5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