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6民初14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泰和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90955276D。
法定代表人:戴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郊北路(北门路一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3393621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泰和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826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8100元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江西泰和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泰和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81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801元,由申请人江西泰和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