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
法定代表人:胡公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汶川县水务局,,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毛旭,系该局局长。
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水务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818977.0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6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存在和解可能,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221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江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