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周再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贵州贵阳人,现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