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3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昭阳路66号梦溪家园7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56087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2022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