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5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案上诉人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权(***之孙),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省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311325-6。
法定代表人:林均恒,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9354831-1。
法定代表人:许汉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坤雄,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东海街道)、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地质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驿岗陈十巷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以下简称14号房屋)和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管理区驿岗陈家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三集建(1996)字第0621070300932号】上的建筑物(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恢复原状;2.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以每月600元的标准向***、***赔偿以上房屋从2015年1月至重建完工交付使用之日的租金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1800元);3.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赔偿***、***因处理此案而发生的误工费6000元、光盘刻制费200元,照片冲洗费36元,交通费2500元、通讯费500元、复印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驿岗陈十巷14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三府集建总字第0011871号、三府集建字【90】第0621070300282号)原属***的父亲陈练强、***所有,陈练强身故后,其所有部分由***继承。就继承事宜,佛山市三水区公证处于2014年7月9日出具公证书,确认继承后,***、***各占14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在14号房屋西侧,***另外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三集建(1996)字第0621070300932号】,面积为14平方米,***在该土地上盖有一简易房屋,该房屋未领取产权证。佛山地质勘察院是一家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资质的企业。2015年3月27日,云东海街道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云东海街道将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驿岗陈村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二期)发包给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工期45个日历天,工程造价510825.94元。因案涉的两处房屋紧挨施工现场,施工可能会对房屋造成损害,云东海街道委托安固之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前的现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为建筑物裂缝观测、建筑物侧向位移观测。2015年1月17日,安固之公司出具《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横涌驿岗陈村十巷14号房屋检测报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横涌驿岗陈村十巷14号之一西侧房屋检测报告》,对施工前的建筑物裂缝检测、建筑物侧向位移检测数据进行了记录。两份报告由于***拒绝到场,检测人员无法进入房屋检测房内情况。报告检测意见为:本次检测的房屋裂缝已做好现场标识和记录,待委托人通知后,对房屋进行施工后检测,通过施工前后的检测情况评定房屋裂缝及侧向位移有无发展变化。此前佛山地质勘察院已于2014年12月底开始施工。当时佛山地质勘察院在***14号房屋的后墙及集体土地房屋旁边堆砌了沙包,防止山坡上的泥土滚落损害房屋,但山坡上的泥土倾泻而下仍然堆积在***房屋旁边,同时佛山地质勘察院还在***房屋后开设通道以便车辆进入。因***向佛山地质勘察院反映山坡上仍有石块及树头滚落而撞击14号房屋后墙,自2015年1月后,佛山地质勘察院还在山坡上加设防护栏,防止物体滚落。但***认为该防护设施不结实,仍然有树头及石块滚落撞击房屋而致房屋损坏。为此事,***多次向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横涌村委会、云东海派出所、云东海街道及三水区的政府部门反映、信访。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7月竣工并于当年10月底验收。***、***认为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没有妥善处理其房屋损坏问题而诉至一审法院。
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房屋经过鉴定不需要拆除重建,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需对房屋进行修复,并保证日后房屋质量安全。***、***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陈述:14号房屋于2013年8月份已没有对外出租,而集体土地房屋至今仍以每月1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
经***、***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鉴定:涉案工程对***、***的房屋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能否修复?是否必须拆除重建?如能修复,提供具体的修复方案?仲恒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11月25日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于2016年1月22日进行重新复核,此后于2016年3月5日分别就两处房屋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一、14号房屋目前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混凝土的脱落、钢筋外露生锈现象,墙体抹灰层的粉化现象,砖缝的粉化、开裂现象,木檩条的渗水痕迹,其是使用年代久远,材料老化所致;②墙体的开裂现象、墙体交接处的分离开裂现象,其是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所致,外力撞击可对该损坏有加剧作用;③东侧墙体的内凹损坏现象,其是外力撞击所致;④地面大阶砖的碎裂现象,其是常年使用所致。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原因分析:(1)对比第一期检测鉴定报告,该房屋的东立面(后墙)发现有三处新增撞击现象,佛山地质勘察院实施的第二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的房屋的东立面(后墙)造成损害;***、***房屋的损害能修复。处理建议:1.对开裂的墙体先注浆后挂钢丝网抹水泥砂浆处理;2.对内凹、破碎的墙体,掏出内凹、破碎砖块重新砌筑处理;3.对混凝土脱落、生锈钢筋、除锈后用水泥砂浆封闭再贴碳纤布处理。二、集体土地房屋目前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斜向裂缝;②屋面瓦片的破损现象;③墙体灰缝脱落。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原因分析:(1)佛山地质勘察院实施的第二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对***的房屋造成损害;(2)***房屋的损害能修复;处理建议:对房屋的损害进行修复处理。针对***、***诉请的房屋有被施工单位撑顶现象,仲恒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复函,认为:经鉴定机构现场勘察,并未发现有该现象,且房屋整体属于刚性体系,不属于柔性体系,随便能顶来顶去,***、***所说的撑顶现象并不存在。2016年4月19日,仲恒公司作出回复函,对14号房屋鉴定报告中关于三处新增撞击点解释为:报告中第7.4条外围检查中5点东立面检查中的“②距地面0.9M,距南墙1.70M处墙体有被撞击内凹现象(照片37);③距地面0.6M,距南墙0.55M处有墙体被撞击,砖体破碎现象(照片38);④北侧原有的口封闭墙体交接处分离,距地面2.10M,距北墙0.6M处墙体有被撞击内凹现象(照片39)。因***、***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2016年6月22日,鉴定机构作出(2016)仲恒函第66号回复函,对***、***的异议逐一作了解释。由于***、***无力支付该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指定云东海街道办先行预交鉴定费用。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对***、***14号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恢复原状;如经审查,无需拆除的,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应对房屋进行修复,保证房屋质量;2.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以每月600元的标准赔偿***、***以上房屋自2015年1月至重建完工交付使用之日的租金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1800元;3.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赔偿***、***因处理此案而发生的误工费16000元、光盘刻录费535元、U盘购置费231元、内存购置费130元、文具费13.3元、照片冲洗费36元、交通费3300元、通讯费2300元、邮寄费14元、复印费319.10元,手机购置费2099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负担。诉讼过程中,***、***同时申请追加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涌村委会)、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驿岗陈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村村民小组)、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云东海派出所(以下简称云东海派出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云东海国土城建局)、仲恒公司、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法律师所)、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认为上述单位部门利用职权故意包庇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后,***、***再次递交补充意见,在庭审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等部门连带赔偿***、***损害文物赔偿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名誉损害赔偿10000元,导致病情加重的赔偿费6000元、临时生活费6000元。
再查明,2013年5月,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南街道)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驿岗陈村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外发包,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城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该工程施工权。一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的14号房屋造成一定损害。***、***于2014年4月16日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一城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同时申请将西南街道办、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横涌村委会负责人何启华追加为被告,诉请:1.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将14号房屋修复加固,恢复建筑物外观和正常使用并保证以后的建筑安全;2.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连带支付***、***补偿款10000元;3.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以每月600元为标准向***、***连带赔偿自2013年12月至实际修复之日的租金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000元);4.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向***、***连带支付鉴定费18000元;5.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连带赔偿***、***为解决本案纠纷的损失合共39414.40元(包括银行转账费17元,房屋公证费220元、通讯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洗相片费122.40元、光碟刻录费190元,硬盘费365元,***和儿子陈敏权的误工费36000元);6.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连带向***、***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7.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连带向***、***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一城公司、西南街道办、何启华负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业公司)对损害情况、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问题进行鉴定。兢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对房屋倾斜情况鉴定报告认为,房屋垂直度基本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之5.3.4条对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要求,地基基础工作状态基本正常。报告还列举了房屋25处损害情况,认为导致损坏的主要原因如下:1.东外墙局部砖墙内凹及东南部局部墙体受到泥土挤压、冲击主要是一城公司施工中泥石掉落所致;2.房屋局部墙体出现的砖块松动、破损及陈旧性开裂,主要是建筑材料的老化及砌筑砂浆脱落、缺失所致,但一城公司施工中泥石掉落对房屋墙体产生的挤压、冲击可能导致该类损坏有所发展;3.南外墙屋脊中部出现的破损是外力撞击所致;4.混凝土构件出现的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是钢筋保护层较薄、钢材的自然锈蚀所致,与一城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14号房屋结构构件多处出现明显的损坏,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应做加固维修处理;导致房屋出现损坏的原因主要是使用年久,建筑材料老化所致,邻近边坡治理施工过程中的泥石掉落、挤压、冲击对房屋局部的损坏有一定影响。兢业公司建议如下处理:1.对墙体内凹、松动的砖块,作局部掏出重砌自理;2.对墙体裂缝处,用水泥砂浆作灌缝自理,局部开裂严重处,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3.对混凝土构件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处,凿除疏松的混凝土保护层,对钢筋作除锈自理后,采用专用结构修补砂浆重做混凝土保护层;4.加强对房屋的监测,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由于报告中对哪部分损害由一城公司造成及原因力大小未予明确,一审法院发函要求兢业公司予以补正,兢业公司复函补充如下说明:
回复函

一、一城公司施工中泥石掉落原因所导致及直接造成的损坏部分

1、外围东外墙碰撞点中南外墙1.36M,距地面1.6M,五块砖有内凹现象(直径约0.25M)

2、外围南外墙屋脊中部有破损现象,破损长约0.5M,宽约0.1M

二、主要原因为建筑材料缺陷、老化及砌筑质量问题,次要原因是一城公司施工可能导致损坏有所发展部分

1、外围南、北外墙局部砖墙勾缝砂浆粉化、脱落现象;

2、外围北外墙门东侧门垛与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分享裂缝,缝宽约4MM,通长;

3、天井北,西墙交接处上方的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4MM,缝长约1.2M;

4、厨房北墙与西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分离裂缝,缝宽约5MM,通长;

5、厨房烟囱与墙体交接处的一条竖向分离裂缝,最大缝宽约20MM,通长,且砖块有松动,砌筑砂浆不饱满现象;

6、房1南墙与西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4MM,通长;

7、房1北墙与西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8MM,缝长约2.5M;

8、房2南墙与西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1MM,通长;

9、房2北墙与西墙交接处的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10MM,缝长约2.5M;

10、大厅二层东木阁楼南墙局部的砖块现象(有修补痕迹);

11、大厅二层东木阁楼东墙局部砖块的不规则裂缝;

12、大厅屋面木檩条与砖墙交接处有松动迹象;

13、天台飘板底部南墙与东墙交接处有砖块松动现象;

14、天台飘板底部东墙局部砖墙有破损、修补痕迹;

15、天台房1北墙西端底部砖块有松动、砂浆脱落现象。

三、因材料缺陷、老化及施工质量问题、老化原因导致的损坏:

1、天井天花板底局部出现混凝土剥落、钢筋外露、锈蚀,保护层脱落现象;

2、天台飘板底局部出现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锈蚀,保护层脱落现象;

3、天井周边板底的渗水痕迹;

4、厨房南、西墙黄泥砂浆的风化、脱落现象;

5、大厅首层地面大阶砖破损现象;

6、大厅首层北墙局部砖墙灰缝(有修补痕迹);

关于***、***提出就遗漏部位进行现场重新勘查的要求,我公司鉴定人员认为,已在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确认,所提供的照片资料等,对鉴定结果无影响。

此后,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图公司)根据兢业公司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补充函制定了14号房屋损害部分的修复方案。2015年11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共有的14号房屋予以修复,修复范围为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中第一、二项部分,修复标准按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执行,修复费用由一城公司负担;二、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补偿款10000元;三、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补偿款3600元;四、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用16000元;五、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转账费用15元、照片冲洗费用122.40元、光碟刻录费用190元,合共327.40元;六、一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误工损失2500元;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字2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至本案一审未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区域变更,14号房屋所在的横涌村委会及下属的驿岗陈村民小组于2014年6月30日划归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14号房屋属***、***的共有物业,集体土地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所有,因此***、***均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佛山地质勘察院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山坡上的石头、树根撞击14号房屋的东立面,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损害确实存在,佛山地质勘察院需对其损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现***、***诉请有理,对于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云东海街道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佛山地质勘察院,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发包中佛山地质勘察院具有相应资质,云东海街道在选任上不存在过错,佛山地质勘察院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云东海街道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诉称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云东海派出所、云东海国土城建局、仲恒公司、华法律师所、安固之公司利用职权故意包庇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的侵权行为,因此申请追加上述单位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与申请追加的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故对***、***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对其诉请云东海街道、追加单位对佛山地质勘察院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在庭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如下论述:
诉讼请求一:由于14号房屋年代久远,其自身不可避免存在破漏、老化的地方,而且本案前一城公司的施工行为亦对其造成损害,集体土地房屋的建造也较为简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佛山地质勘察院只对其施工行为对房屋造成的损坏部分承担责任,本诉讼请求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工行为与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损害之间需要厘清。涉案的两处房屋经鉴定,14号房屋的东立面有三处新增撞击现象【详见仲恒鉴字(2015)第(SW1445-1)号及(2015)仲恒房鉴字第148-1号回复函】,鉴定机构认为属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所为,而对集体土地房屋,鉴定机构则认为工程未对其造成损害。上述结论及回复函是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出具,该机构参考此前一城公司对***、***房屋造成损害的鉴定结果,并对房屋进行了现场的勘查,在***、***反映遗漏损坏未予处理时进行了第二次复检,分析损害与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该结论客观真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虽然***、***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仍然坚持遗漏多处损害未作鉴定。但仲恒公司是经省法院审核进入鉴定机构名册,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选定机构时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因此其具备对涉案鉴定事宜进行鉴定的相关资质,而对于***、***所称的遗漏鉴定部分,***、***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将一城公司与佛山地质勘察院致损部分相重合,鉴定机构通过两次现场勘查,比对一城公司的致损部分,得出本案的鉴定结论。而从实际情况上看,佛山地质勘察院在***、***14号房屋东立面后施工,***、***陈述只是有石头及树根从山坡上滚落撞击东立面墙壁,对***、***西面的厨房等及南北两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提供的照片上的损害不能显示系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所为。至于***、***所述施工方将其倾斜墙体顶正的说法已为鉴定机构的回复函所否决。因此一审法院对***、***就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根据鉴定结论,佛山地质勘察院因施工造成14号房屋的三处损害可以修复,并给出处理建议,因此14号房屋并不需要拆除重建。由于***、***并没有申请对14号房屋在本案中的损害进行进一步的鉴定,以确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因此佛山地质勘察院应按照鉴定结论要求对其造成的三处损害进行修复处理,修复后的部位应达到正常使用的安全标准,修复费用由佛山地质勘察院负担。而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佛山市勘察院的施工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对***、***诉请对该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或修复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二:***、***所主张的房屋租金问题,14号房屋因受一城公司施工损害已于2013年8月停止对外出租,一审法院在(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01号判决中也对14号房屋的租赁问题作出处理。此后,一城公司一直未对14号房屋进行修复,***、***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的受损状况一直持续,也一直未对外出租。故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期间,14号房屋未发生租赁事宜,不会产生租金损失,***、***房屋未能出租是因一城公司损害所致而非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行为所致,所以***、***诉请佛山地质勘察院支付14号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集体土地房屋,因该房屋的损害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无关,且***、***陈述该房屋至今仍以每月1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因此集体土地房屋也不会出现租金损失,对***、***请求赔偿集体土地房屋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三:***、***因处理房屋损害事宜多次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反映,在诉讼中提交了大量的照片、光碟及诉讼材料,因此***、***所主张的误工费、光盘刻录费、复印费、文具费、照片冲洗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损失确实存在,经核算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的合理损失如下:误工费为3000元、光盘刻录费535元、文具费13.3元、照片冲洗费36元、交通费1000元、通讯费500元、邮寄费14元、复印费319.10元,合共5417.40元。而对于U盘购置费231元、内存购置费130元、手机购置费2099元,因该部分损失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本案中佛山地质勘察院侵犯的只是***、***的财产权,并未对***、***的人格权进行侵害,***、***并没有证据证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行为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现***、***诉请佛山地质勘察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至于***、***在一审辩论终结后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因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已对诉讼请求进行固定,***、***现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已在判决中作出处理,部分诉讼请求***、***未能提证据证实该损害确实存在并且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存在关联。故一审法院对***、***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反映的无钱治病、生活困难等问题可向民政部门反映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地质勘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驿岗陈十巷14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三府集建总字第0011871号、三府集建字【90】第0621070300282号)东立面的三处新增损害部位【详见仲恒鉴字(2015)第(SW1445-1)号及(2015)仲恒房鉴字第148-1号回复函】,按仲恒鉴字(2015)第(SW1445-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处理建设的要求予以修复,修复后的部位应达到正常使用的安全标准,修复费用由佛山地质勘察院负担;二、佛山地质勘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误工费为3000元、光盘刻录费535元、文具费13.3元、照片冲洗费36元、交通费1000元、通讯费500元、邮寄费14元、复印费319.10元,合共5417.4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4元,鉴定费6000元,由佛山地质勘察院负担。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对涉案14号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拆除重建,恢复原状;3.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以每月600元的标准连带赔偿***、***以上房屋自2015年l月至重建完工交付使用之日的租金损失;4.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连带赔偿***、***发生的误工费16000元、光盘刻录费535元、U盘购置费231元、内存购置费130元、文具费13.3元、照片冲洗费36元、交通费3300元、通讯费2300元、邮寄费14元、复印费319.10元、手机购置费20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5.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连带赔偿***、***损害文物赔偿费20000元、精神侵害赔偿费30000元、名誉损害赔偿10000元、导致病症严重加剧的赔偿费6000元、临时生活费6000元;6.准许追加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云东海派出所、云东海国土城建局、仲恒公司、华法律师所、安固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该七单位对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的以上行为义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不需拆除重建,只需修复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不需拆除重建,只需修复所依据的证据,仅仅是两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一审中对两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了大量异议,包括遗漏损害事实、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没有执业证、在没有检测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检测、以目测代替检测、鉴定结论错误等问题,并提供了大量照片、视频予以佐证。虽然有的照片、视频无日期,但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鉴定机构对此仅作了一份避重就轻、毫无说服力的书面答复,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提出书面申请,但鉴定人拒不到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两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应予否定。为此,***、***多次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同意。一审法院坚持采信以上无效证据,还错误认定仅仅是树根撞击涉案房屋,因此认定涉案房屋损坏不严重、不需要拆除重建,只需要修复的错误结论。事实上,根据照片和视频显示,涉案房屋在第二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遭受施工损害(包括石头、树头等撞击)后,又多次被云东海街道和佛山地质勘察院擅自修补、撑顶,损坏程度不断加剧,现随时可能倒塌,己非修复能解决问题。只有拆除重建才能保障***、***的根本权益。二、云东海街道在涉案工程招投标和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应与佛山地质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地质勘察院在第二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还没完成的情况下,就于2014年12月进场施工。2015年1月5日,***、***发现涉案房屋受到严重的施工损坏。2015年3月27日,云东海街道才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条款。可见,***、***的房屋受到施工损害时,云东海街道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安全生产义务,甚至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过错十分明显,对施工造成的损害应与佛山地质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三、***、***申请追加的七被告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不予追加违反法定程序。***、***申请追加的各被告中,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负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云东海派出所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的职责,云东海国土城建局负有管理当地建设工程、防止施工损害的职责。以上单位怠于职守,对于本案第二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疏于监管,***、***向其反映受到施工损害后仍置之不理,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固之公司2015年1月接受云东海街道委托,擅自对涉案两房屋进行检测,在检测报告中用虚构的事实和数据掩盖损害事实;仲恒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后,既遗漏损害事实,又违背基本鉴定程序,从而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华法律师所作为云东海街道的法律顾问,没有阻止云东海街道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以上各单位与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相互勾结,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因施工损害导致的各种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应得到足额赔偿,一审法院仅支持少量物质损失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在一审中先后提出的的各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为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及申请追加的各单位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各项赔偿数额均有证据证实或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应予全额支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是因为持续性侵权造成其精神上长期的折磨和痛苦,又是因为被损坏的房屋属先人所留,具有纪念价值和人格意义,因此该主张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仅支持5417.4元物质损害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全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救济功能。一审法院认定集体土地房屋至今仍以每月1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毫无事实依据,事实上该房屋从第二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损害发生后就已经无法出租。
二审庭审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因一审及二审诉讼增加的差旅费共5000元,其中交通费在一审主张基础上增加822元。
云东海街道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经鉴定不需要拆除重建,***、***要求重建的理由没有依据。***、***既要求重建又要求恢复原状矛盾。***、***主张第四项相关费用过高,一审判决正确。***、***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纳入一审审理范围,二审应不予受理。***、***主张的差旅费主要包括吃住费用,即使没有案涉纠纷,***、***也有伙食费支出,且一审中确定的误工费已经包含伙食费,而住宿费并没有实际产生。第五项诉请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出,不应作为本案裁判范围,且相关损失没有依据。***、***要求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被告没有依据,相关单位和涉案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云东海街道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发包人对于承揽人的施工资质有审核义务,本案中佛山地质勘察院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云东海街道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佛山地质勘察院答辩称,与云东海街道的答辩意见一致。
二审期间,***、***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对于***、***提交的证据之认证意见,本文在后文结合其他事实予以分析。
二审期间,云东海街道、佛山地质勘察院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包括以下方面:一、云东海街道应否对***、***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否追加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等七家组织或机构为本案共同被告;三、应否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重建或修复;四、如何认定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五、如何认定误工费、光盘刻录费等损失。对此,本院分析意见如下:
一、关于云东海街道应否对***、***主张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云东海街道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佛山地质勘察院在施工以及与云东海街道签订合同时均已具有相应的资质,云东海街道在选任承揽人方面没有过错,佛山地质勘察院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云东海街道对***、***主张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云东海街道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并不影响上述责任的认定。
二、关于应否追加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等七家组织和机构为本案共同被告问题。经审查,***、***所述追加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等为本案共同被告的情形,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并无关联,横涌村委会、陈村村民小组等均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提交的《处警通知书》《通知书》《举报控告状》及光盘,均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的追加共同被告申请并无不当。
三、关于应否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重建或修复问题。经鉴定,涉案14号房屋的东立面三处新增撞击点系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所致,而施工行为未对涉案集体土地房屋造成损害。本案中,涉案鉴定机构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于法有据。根据涉案鉴定意见,佛山地质勘察院因施工造成14号房屋的三处损害可以修复,并给出处理建议。为此,一审法院判决佛山地质勘察院按涉案鉴定意见中的要求对涉案14号房屋予以修复,驳回***、***关于对涉案14号房屋予以拆除重建以及对涉案集体土地房屋予以拆除重建或修复的请求理据充分。
四、关于如何认定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问题。涉案14号房屋因受一城公司施工损害已于2013年8月停止对外出租,此后房屋的受损状况一直持续。***、***房屋未能出租系因一城公司而非佛山地质勘察院施工行为所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佛山地质勘察院赔偿14号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五、关于如何认定误工费、光盘刻录费等损失问题。关于***、***所主张的误工费、光盘刻录费、复印费、文具费、照片冲洗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损失,属于诉讼成本的组成部分,且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已经酌情确定,***、***在一审判决认定金额基础上的增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二审提交的相关单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关于U盘购置费、内存购置费、手机购置费、临时生活费等,因该费用支出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佛山地质勘察院侵害的只是***、***的财产权,并未对***、***的人格权进行损害,且***、***并无证据证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行为致***、***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一审辩论终结后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包括损害文物赔偿费、病症严重加剧的赔偿费等),因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已对诉讼请求进行固定,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已在判决中作出处理,部分诉讼请求***、***未能提证据证实该损害确实存在并且与佛山地质勘察院的施工行为存在关联,一审法院对***、***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分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维
审 判 员  吴绮擎
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