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易在元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472号
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石城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52202B。
法定代表人:周载明。
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94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10127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2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春梅所有的车辆。在查封期间,暂由张春梅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债权为三年、车辆为两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吴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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