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3110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76803662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金地广场1栋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MA4L3QJN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2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