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源县永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桂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资兴大。
法定代表人:谢后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源县永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蔡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杰,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辰公司)、翁源县永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桂洋公司诉请驰辰公司、永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应否支持,涉案工程结算价是多少,欠付工程款数额是多少。首先,关于桂洋公司诉请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从桂洋公司与驰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名确认的《翁源县永翔实验学校各单幢工程竣工面积汇总》来看,除体艺馆未竣工外,其余附属楼、1号教学楼、食堂礼堂、学生公寓、教师公寓、行政办公楼、2号教学楼、大门均列出了建筑面积。按照驰辰公司与桂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体艺馆并不在桂洋公司施工范围内,而属于驰辰公司与永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内。从永翔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其于2020年3月19日向驰辰公司发出的《质量限期整改通知》来看,永翔公司认可翁源县永翔实验学校项目中大部分个体项目已经基本上完成,只剩下局部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和局部的质量整改。而桂洋公司则认为其承包的工程已于2019年9月1日完工。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永翔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使用了部分工程。虽然翁源县永翔实验学校未竣工验收,永翔公司与驰辰公司、驰辰公司与桂洋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但在永翔公司已使用部分建筑的情况下,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桂洋公司有权向分包人驰辰公司主张支付有关工程款,而永翔公司作为发包人,则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对于桂洋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及驰辰公司已支付的款项问题,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明,如无法直接确认,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案件事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评估。一审法院以涉案工程实际上没有完工、各方之间未进行结算为由径直驳回桂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5.9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黄颖红
审判员  梁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