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25民初82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武县。
原告:胡兴发,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黄程华,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陈建斌,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金地广场1栋127。
法定代表人:谢后田。
原告***、***、胡兴发、黄程华与被告陈建斌、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兴发、黄程华、被告陈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兴发、黄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斌、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兴发、黄程华在临武县武装中队装修尾款17798元,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940元,合计18738元。2.陈建斌、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开始,陈建斌叫黄程华去临武县武警中队工地做事,答应事情做完后给黄程华管理费用。2019年7月黄程华帮陈建斌找了***、***和胡兴发三个木工师傅到××队××楼××室做木工工作,2019年11月完工。答应做完后就给工钱,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兑现承诺。
陈建斌辩称,1、陈建斌和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胡兴发、黄程华签订过劳务合同。2、陈建斌委托黄程华为武警中队荣誉室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陈建斌与黄程华约定:工程完工后,陈建斌按装修行业管理费行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给黄程华,但具体比例未定,工程所有材料款及人工工资都由黄程华支付。劳务工人都是黄程华请过来的,陈建斌一个都不认识;所有材料都是由黄程华采购。3、本工程属于财政拨款,现处于审计阶段,最终审计结果还没有确定,所以黄程华个人的费用不能确定。本工程拨款至今为止不到总工程量的60%,陈建斌垫付了大部分人工及材料费用。4、2020年11月18日,陈建斌支付了3万元给黄程华,让他支付工人工资,具体付给谁,付多少钱陈建斌并未参与。***、***、胡兴发三人的人工工资由黄程华统计和发放,从他们的诉求及提供数据来看,本次拨款完全可以把所有人工工资付清。
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核,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黄程华经同学介绍到陈建斌承包的临武县武警中队工地做事。陈建斌委托黄程华负责武警中队建设项目的一楼吊顶、餐厅的吊顶、木地板铺设等装修工作。2019年7月黄程华联系***、***和胡兴发三个木工师傅到××队××楼××室做木工,包工不包料。***、***和胡兴发的劳务报酬由黄程华统计,陈建斌支付后由黄程华发放,2019年11月工程完工。黄程华陈述,陈建斌答应在工程完工后按40多万元的工程量支付6%的管理费给黄程华;陈建斌陈述其答应按装修行业管理费行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给黄程华,但具体比例未定。目前××队××楼××室建设项目在审计中,本工程部分暂审核金额为191892.83元。陈建斌已向黄程华支付20000元、4000元、30000元。***、***和胡兴发尚有10000元劳务款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胡兴发、黄程华向陈建斌提供了劳务,陈建斌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支付***、***、胡兴发、黄程华劳务报酬。
对于黄程华部分,黄程华发给陈建斌的计算表中,有0.06%的计算方法。因初步审定金额为191892.83元,即使按0.06%计酬,陈建斌的支付数额已超过黄程华可得数额。黄程华未举证证明仍欠报酬,属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胡兴发部分,庭审中,双方认可仍欠***、***、胡兴发支付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虽陈建斌辩称其受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整个项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建斌通过转款给黄程华由其发放***、***、胡兴发劳务报酬,陈建斌与黄程华之间形成委托付款关系,黄程华未完全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陈建斌仍应向***、***、胡兴发承担支付未清偿10000元劳务报酬的责任。陈建斌关于向黄程华转款数额足以让黄程华付清所有人工工资、不承担支付欠付劳务报酬的理由,不予支,如确有多付,可另行向其主张。***、***、胡兴发、黄程华要求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胡兴发、黄程华的诉请,本院支持由陈建斌支付***、***、胡兴发劳务报酬10000元,其他部分不予支持。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陈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兴发劳务报酬10000元;
二、驳回***、***、胡兴发、黄程华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陈建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郑小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圣华
书 记 员 邹姗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