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金地广场1栋127号。
法定代表人:谢后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欣
书 记 员 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