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29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县龙仙镇蓝青村(原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金地广场1栋127。
法定代表人:谢后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501776.5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财产进行了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3419.7元,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资金额太小不需要划拨。除此,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另查明因案外人永翔实验学校尚欠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具体金额尚未结算确认),本院已向案外人永翔实验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支付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必须先行将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利息及执行费等汇入我院执行账户。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辖区湖南省资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的房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后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506776.5元【利息未计算】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且向他们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培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