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粤0229执保70号
**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柏生、谢宇华、谢进彬、***、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柏生、谢宇华、谢进彬、***、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2021)粤0229执异4号民事裁定书,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宇华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文锦路7号鑫沙苑A2栋207【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1)北湖不动产权第0019185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谢宇华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民生路62号城南美景A、B栋1914【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1)北湖不动产权第0008682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
三、查封被申请人谢宇华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新区东江中路金地广场1栋127【不动产权证书号:713006963713006964】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四、查封被申请人谢宇华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新区东江中路木材公司院内N幢B2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0033364】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五、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1×××01)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3419.7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六、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62)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042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七、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60)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6546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八、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18)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3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九、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08)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1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85)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3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一、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23)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二、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96)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31906.52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三、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鲤鱼江支行账户(账号:62×××98-0102-3)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4909.67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四、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柏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61)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438.89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五、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8×××66CNYO)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72783.97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六、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1×××24)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123513.25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七、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11)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412499.97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八、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1×××01)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4413.87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十九、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账户(账号:62×××18-156-1)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50975.12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二十、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32)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650248.48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二十一、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谢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9×××69)中的存款5501776.50元。实际冻结金额223212.03元。冻结期限壹年,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法院继续对保全财产查封、冻结,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原查封、冻结效力将消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傅敬荣、何先达联系电话:0751-68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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